雅安市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公益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公益效益,增强社会公信度,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雅安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目的和业务范围,同时考虑受益人的需求。
第三条 项目选择与实施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公益效应;法律规定应当招投标或法律虽未规定但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投标形式;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通过议标或多方比对的方式确定实施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除捐赠者指定捐赠项目必须根据捐赠者意愿执行外,其它项目基金会通过其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社会组织或机构可通过基金会网站、书面途径等方式向基金会申请项目。
第五条 社会组织或机构申请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
(二)拟申请的项目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
(三)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可行性计划书;
(四)有健全的项目实施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五)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
第六条 社会组织或机构申请时须填写基金会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申请组织或机构介绍,包括组织或机构的类型性质、使命与愿景、受助对象、组织架构、人员情况、正在开展的项目和已经完成的项目情况介绍等;
(二)项目执行团队介绍,包括申请组织或机构负责人的简历、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简历和在项目中的责任与分工等;
(三)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方法、受助人群、所要达到的慈善公益目的等;
(四)项目预算和项目执行时间表;
(五)项目实施所要达到的预期社会公益效果;
(六)其它事项
第七条 社会组织或机构向基金会申请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体资格文件,包括注册登记证书、税务证书、组织或机构章程等;
(二)项目可行性计划书;
(三)其它文件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申请组织或机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二)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
(四)项目的可实施性和项目的可推广性;
(五)对项目慈善公益效果的预期评价。初审是项目评审的关键环节,办公室收到申请文件后,应立即将项目报请秘书长审核,并通过与项目涉及方约谈、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报项目的详细情况。对首次资助的项目,应重点审核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和预期慈善公益效果。
第九条 根据项目额度的大小,由秘书长初审后,报请理事长再次审核,并组织召开相关理事会议研究,由理事长签字通过。
第十条 项目评审中,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要求申报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基金会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签订项目资助协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项目执行团队,认真履行项目资助协议。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一年期以上的项目,执行机构应以季度为单位向基金会提交季度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年度结束后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和结案财务报告;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期的项目,应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和结案财务报告;不足三个月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和结案财务报告。下列财务报告应经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报告、资助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项目的结案财务报告、金额虽不到人民币50万元但持续时间三年以上项目的结案财务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况、受益人情况、慈善公益效益评估等。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资金原则上分期分批支付,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项目相关方签订协议,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拨付项目涉及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检查分为不定期检查、中期检查和结案检查:
(一)不定期检查:基金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的检查;
(二)中期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中期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
(三)结案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结案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的慈善公益效益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设专人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是在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体现为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码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纪录。
第十九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档案管理责任人应收集齐全并及时归档,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申请文件、评审文件、项目建议书、监督检查报告、结案报告等。项目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套档案同时备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机构对基金会负有忠诚义务,应忠实履行慈善公益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慈善公益效用,实现基金会扶贫济困的宗旨;项目申报、实施中如发现执行机构提交虚假资料、滥用、挪用资金等重大问题,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资助协议,并依法追究执行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人员应忠诚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当行为影响项目申报、评审、实施与管理的,由基金会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基金会解聘、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无须通过执行机构、由自己直接实施的项目,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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