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25-09-02 浏览量 :1759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使用自有资金、捐赠资金等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原则

公开透明。采购信息、过程及结果应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公平竞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

公正合理。采购过程遵循既定程序和标准,公正对待每一位参与者。

诚实信用。采购各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章 采购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采购决策机构

基金会理事会为采购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采购项目、批准采购管理制度及监督采购工作执行情况。

第五条 采购执行部门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采购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跟踪合同执行及验收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秘书处开展采购工作,提供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信息,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验收等环节。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六条 采购范围

货物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设备、办公家具、图书资料、实验器材、办公用品等各类有形物品。

工程采购:涵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培训服务、软件开发等。

第七条 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2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低于2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由基金会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

1.适用情形。适用于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采购项目具有通用性、标准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操作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商务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在媒体或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3)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和基金会代表组成,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开标、评标和定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

5)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基金会与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 邀请招标

1.适用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2.操作程序。

1)确定邀请对象。根据项目需求和供应商库信息,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

2)发出投标邀请书。向邀请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告知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3)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程序相同。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

1.适用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2.操作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由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和基金会代表组成,负责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2)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4)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了解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方案等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

1.适用情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操作程序。

1)组建磋商小组:由相关技术、经济专家和基金会代表组成,负责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2)制定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4)磋商。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了解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方案等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磋商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

1.适用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2.操作程序。

1)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组织相关专家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2)公示。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地址等信息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基金会与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协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询价采购

1.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2.操作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由相关技术、经济人员和基金会代表组成,负责编制询价文件、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及确定成交供应商。

2)编制询价文件。明确询价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报价要求、交货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

4)询价。向被询价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文件。

5)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自行采购

1.适用情形。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2.操作程序。

1)提出采购申请。由需求部门填写采购申请表,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原因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基金会秘书处。

2)进行市场调研。秘书处对市场上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质量、供应商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选择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比较。

3)确定供应商。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结合采购需求和预算情况,选择性价比高、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4)签订合同。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编制

每年年底,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安排,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填写《采购计划表》,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资金来源等信息。

基金会秘书处对各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进行汇总、审核和平衡,结合基金会的资金状况和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草案。

年度采购计划草案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达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采购计划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采购申请与审批

采购项目实施前,需求部门应填写《采购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采购依据(如项目立项文件、需求说明书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基金会秘书处。

秘书处对采购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计划、采购需求是否明确、预算是否合理等内容。初审通过后,按照基金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至20万元之间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实施

经审批同意的采购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采购文件存在问题或需要对采购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供应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补充。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组建评审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论证和公示,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与履行

采购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基金会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验收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基金会应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验收与付款

采购项目完成后,基金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发票等相关资料向基金会申请支付采购款项。基金会财务部门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财务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采购款项。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采购档案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申请、采购文件、评审记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采购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部监督

基金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检查,重点检查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采购文件是否规范、采购合同是否履行等内容。

基金会理事会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采购工作汇报,对重大采购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确保采购工作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利益。

第二十二条 外部监督

基金会采购活动应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捐赠人权益的重大采购项目,应主动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收到关于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基金会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于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在参与基金会采购活动中,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恶意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将取消其参与基金会采购活动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雅安市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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