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雅安市教育基金会支部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

  • 发布时间 :2021-04-20 浏览量 :5256

中共雅安市教育基金会支部委员会

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议事决策制度,确保党组织会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原则

第二条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基金会宗旨为指引,加强资金募集,促进雅安教育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四)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加强对全工作领导,统筹班子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方面工作,使之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完善领导机制、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内容

第三条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议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市教育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并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审议以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三)听取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通报情况和有关专项工作。

)讨论其他需由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四条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各个成员依据现所属党组织要求,按时参加各自所属党组织的会议。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党组织成员召集并主持。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织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办公室定期征询关于近期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议题安排的意见,汇总后提出建议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书记。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事先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未经协调一致不上会。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组织成员,列席人员为非党组织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须有半数以上到会方可召开。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进行充分酝酿。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讨论时应当充分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

凡属应当由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或者事后通报情况。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任用干部采用票决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每次党支部会议都要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书记审阅后送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决策的,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书记或者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报告。

第五条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必须经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议审议通过,由党组织书记签发。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

第六条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书记负责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其他成员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

第七条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作出的决策,由党组织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织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党组织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决定,党组织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报告。

第九条 党组织成员代表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审定或者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书记批准。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条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公开。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决定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以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文件、媒体等及时公布。但在经批准传达、公布前,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成员和列席人员以及其他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当注意保密。

第十一条 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成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对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会会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办公室配合。

第六章 议事决策的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章

第十 规则由雅安市教育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雅安市教育基金会支部委员会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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